JN江南体育 -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
发布时间:2024-01-03 08:32:05

  JN江南体育 -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41,419股,占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的比例为0.2759%,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52.19元/股、最低价为37.89元/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692,790.74元(不含交易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发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0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11日、2023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于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41,419股,占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的比例为0.2759%,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52.19元/股、最低价为37.89元/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692,790.74元(不含交易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涉案主要金额: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河南五建需向公司给付违约金150万元,赔偿工程质量修复费用41.98万元;公司需向河南五建给付工程款1,669.68万元及利息,给付借用材料产生的相关费用3.38万元,返还保证金60.0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涉案金额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五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五建提出反诉,公司增加了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内黄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豫0527民初3587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5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修复费用人民币419820.23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6696755.4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696755.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

  四、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用材料产生的相关费用人民币33820.65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并承担相应资金垫付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六、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16696755.4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54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422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06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2288元,减半收取计8614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205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939元。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鉴定费348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鉴定费43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一审判决,涉案金额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